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49号
江苏誉熙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洪光与被告江苏誉熙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杜洪光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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