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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方华与被告黄金娣、薛清宁、吴莹、吴大生、郭道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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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1769号

黄金娣、薛清宁、吴莹、吴大生、郭道龙:

  本院受理原告方华与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金娣、薛清宁、吴莹在继承吴大纪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吴大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方华借款本金34,958.4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4,958.4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郭道龙对上述第一项吴大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方华负担340元,被告黄金娣、薛清宁、吴莹、吴大生、郭道龙负担71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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