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培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中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无锡中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778号
无锡中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培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无锡中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培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对于上述被告无锡中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其不能给付的部分由被告无锡中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无锡中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无锡中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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