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660号
唐瑞:
本院受理原告高翠芹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高翠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1650元、水费142.27元、电费2984元及利息(以416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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