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752号
江苏千岁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波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1支付原告2022年2月至7月工资45,000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14,250元;3、被告2对以上全部金额承担连带任。以上共计:59,2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6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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