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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谷旭东诉被告耿德成、第三人冷雪青、王中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11
浏览次数:1,44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9727号

冷雪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7606222519)、王中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307151930):

本院受理原告李谷旭东诉被告耿德成、第三人冷雪青、王中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现车牌号为皖A6UR79的劳斯莱斯曜影车辆(车辆发动机号为90491571N74B66A、车架号为 SCA666DO5HU100662)归原告李谷旭东所有。二、被告耿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李谷旭东将现车牌号为皖A6UR79的劳斯莱斯曜影车辆(车辆发动机号为 90491571N74B66A、车架号为 SCA666DO5HU100662)转移登记至原告李谷旭东名下。案件受理费4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400元,由被告耿德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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