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748号
张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谷松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0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谷松松借款本金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谷松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元,由原告谷松松负担10元,由被告张明华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