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4415号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林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倩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王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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