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553号
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莉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方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共计26523.0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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