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史玉彬诉被告林国新、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苏年喜、花永彬、第三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28号
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年喜、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玉彬诉被告林国新、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苏年喜、花永彬、第三人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史玉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4/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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