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8569号
李佳范: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贷款本金296674.86元以及截至2022年7月13日的利息2961.95元、逾期利息和复利67元,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复利等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暂计4500元; 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龙泰路22号裕民家园51幢3单元205室的不动产依法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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