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5723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婧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王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17年10月14日正式解除;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275250元及利息34798.01元(利息以275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8日);三、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37679元及利息7891.89元(利息以3767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8日);四、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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