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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023-15246)
发布日期: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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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246号

孙威: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0105民初15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租金、客户服务费、车辆维修费、违约金、超保违约金、加速折旧费、保险上浮补偿款等共计356.04元。二、被告孙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垫付款218,179.48元及利息(以218,179.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孙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律师费用3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78元,由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被告孙威负担45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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