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94号
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志军与被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内蒙古小尾羊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内蒙古小尾羊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你/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你/你单位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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