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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多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承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高丰沛,第三人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路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丰县交通运输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023-17312)
发布日期:2024-01-10
浏览次数:39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312号

高丰沛、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路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多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锦承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高丰沛,第三人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路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丰县交通运输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多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锦承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多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伙成本及利润分成暂计共290万元(具体金额待合伙清算后明确),并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高丰沛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3、确认原告对案涉项目合伙期间形成的债权享有60%的份额。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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