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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斌与被告南京启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茹意建材经营部、黄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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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693号 

南京启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茹意建材经营部、黄杰:

本院受理原告陈斌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启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订金人民币10000元;2、判令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茹意建材经营部及被告黄杰对前述第一项诉请的10000元负连带给付责任(其中被告2连带给付3000元及被告黄杰连带给付7000元);3、判令被告南京启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3、由以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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