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457号
江苏南房房产集团南京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成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全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228328.77元及逾期利息51946.36元(以228328.77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为51946.3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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