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恒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辉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众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0512号
徐州辉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众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恒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0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州辉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众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恒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徐州辉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众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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