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17120号
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胜利、谢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士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士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746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29746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LPR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7日本息合计为491846元;2、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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