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010号
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新区大港润东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区大港润东建材经营部支付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6906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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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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