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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斯必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根、蒋轶敏、王新涛、南京九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2-16595)
发布日期: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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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595号 

李瑞根、蒋轶敏、王新涛、南京九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斯必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斯必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李瑞根向原告履行出资义务,即支付出资69万元及利息(以6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二蒋轶敏向原告履行出资义务,即支付出资26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三王新涛向原告履行出资义务,即支付出资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4、被告四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被告一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二对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被告三对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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