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403号
连云港金水湾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连云港金水湾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999,100元及逾期利息(以3,999,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连云港金水湾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连云港金水湾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赣榆区墩尚镇前罗阳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Y00000014赣国用(2013)第17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代偿款3,999,1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13元,由连云港金水湾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