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35号
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铭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铭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贴现款346,283.32元;二、原告南京铭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530100030420210209859048360);三、驳回原告南京铭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84元,减半收取3342元,由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71元,南京铭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担167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6906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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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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