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121号
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25144.21元及利息。(以225144.2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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