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715号
南京市建邺区后河烟酒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5345627、5825607、4352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地图位置标识、商品标签、促销广告等经营标识中使用含有“华联”“世纪联华”字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华联”的门头名称,并变更其门头名称,变更之后的门头名称不得含有与“华联”“世纪联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其店面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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