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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金新与被告蔡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4
浏览次数:28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808号

蔡杨:

本院受理原告金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80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新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蔡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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