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朱天礼与被告南京金箭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京业林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096号
南京金箭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天礼诉你、南京业林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朱天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业林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3,657.18元、住院餐费556.5元、陪护费1050元和财产损失60,000元,合计95,207.18元,被告南京金箭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南京业林标识标牌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具体金额待鉴定之后确定,被告南京金箭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金箭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南京业林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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