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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梁燕、余林茂、沈慧娟与被告成春林、张广宇、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贝缇医疗美容诊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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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550号

张广宇、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贝缇医疗美容诊所:

本院受理原告梁燕、余林茂、沈慧娟与被告成春林、张广宇、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贝缇医疗美容诊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成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余林茂股权转让款116,667元;二、成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慧娟股权转让款38,889元;三、驳回梁燕、余林茂、沈慧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成春林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8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77元,合计9244元,由梁燕、余林茂、沈慧娟、成春林各负担23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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