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88号
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夏雪林、顾彩菊: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夏雪林、顾彩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312000元及利息(以23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的标准,自2023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夏雪林、顾彩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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