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751号
南京旭亿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莉莉与被告蒋红雨、南京旭亿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爱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撤销原告作为南京旭亿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的有关登记项目;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发澄清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四、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遗失的身份证;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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