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569号
倪冬:
本院受理原告丁开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丁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螃蟹货款81670.9元并支付利息(以81670.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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