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211号
徐良才: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良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徐良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欠款本金70,199.04元、手续费1969.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徐良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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