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322号
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雯雯:
本院受理原告陈其军与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雯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陈其军与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2年11月1日解除;二、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其军房屋租金145,300元;三、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其军赔偿人工费损失7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其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17元,由被告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100元,由原告陈其军承担21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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