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246号
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诉你和常州司美特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金坛区东城中桥建材经营部、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路策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9841.61元及利息(以509841.6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246号
金坛区东城中桥建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诉你和常州司美特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路策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9841.61元及利息(以509841.6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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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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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05民初15246号
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诉你和常州司美特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金坛区东城中桥建材经营部、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路策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9841.61元及利息(以509841.6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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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05民初15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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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诉你和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司美特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金坛区东城中桥建材经营部、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9841.61元及利息(以509841.6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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