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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性江诉被告南京香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香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绿博园店、江苏新金陵人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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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917号

江苏新金陵人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性江诉被告南京香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香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绿博园店、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970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1451.5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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