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428号
张明亮、江政、李邦国、张琼琼: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格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明亮、江政、李邦国、张琼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筋货款、违约利息暂计:1000万元(利息按月息1.5%自2021年9月1日起支付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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