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609号
江苏巴神特食品有限公司、王长龙: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杨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1800元及未报销医疗款10776元;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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