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402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刘雪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雪支付2021年9月基本工资2300元;二、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雪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5,085.53元;三、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328.65元;以上合计53,714.18元。四、驳回刘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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