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093号
陈岑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悦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岑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装修款6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未付装修款63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即2022年6月28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16日为1650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需承担的律师费10000元;以上诉请暂合计:656506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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