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9659号
周开银(身份证号321123197406281234)、李兴丽(身份证号522701198212033440):
本院受理原告孙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支付借款本金53,400元及利息34,008元合计:87,408元(大写:捌万柒仟肆佰零捌元(利息换算明细表见附件,利息计算时间截止到2022年4月30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1承担,被告2连带承担上述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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