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06号
雷有刚,曹兰香: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南京星汉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有刚,曹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物管费18369元(123.48m2*1.4元/m2/月*12个月,123.45m2*1.5元/m2/月*88个月)、公摊水电费1778元(电:7元/月*100个月、水:12.5元/月*100个月)、智能维护费300元(50元/年*6年)、车位费/元(80元/月*42个月),共计20447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万分之五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447元*3040天*0.0005=31079元+20447元,合计51526元;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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