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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夏蓝华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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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37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夏蓝华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夏蓝华返还房屋装修款308,850元。二、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夏蓝华支付租金48,750元,并支付利息(以48,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夏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664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4/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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