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921号
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俊与被告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2022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邻圈圈渠道合作协议》已于2023年2月6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258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245.89元[时间自2023年2月7日起暂算至2023年5月11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5800×(3.65%÷360天)×94天=245.89元,利息为245.89元],本息合计26045.89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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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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