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514号
李金亚:
本院受理原告卞萍萍与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卞萍萍与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的《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二、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卞萍萍合同款78,000元;三、驳回原告卞萍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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