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2278号
韦俊、南京力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毛佳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次日起第十二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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