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4376号
国民泰(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盛威、王小茂: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涵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宇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的租金及物业费以及迟延履行滞纳金合计120834.72元(本金116500元,迟延履行滞纳金以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从迟延履行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25日,直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2和被告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8杨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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