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7515号
程淼(身份证号342426197805220826):
本院受理原告徐定保与你、许昌近、利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款项776,000元并支付利息(第一笔利息以48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第二笔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第三笔利息以19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三对案涉2012年12月29日的485,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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