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685号
刘维仁、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维仁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截至2023年6月8日所欠利息3200.84元、复利25.03元,合计403,225.8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6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维仁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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