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209号
上海鑫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97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损失(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到2023年2月20日为4143.7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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