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730号
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鑫培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鑫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12,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2,4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2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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